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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主”联手炒违约硕士

重庆市一大学生受企业赞助读完硕士,但今年毕业后他却未如约到该企业工作。2004年11月20日,这家企业查到他现在的就职单位就是自己的客户单位后,与客户单位“联手”炒掉了这名硕士,并要求其回赞助企业上班。
    
     林某是某大学法学系硕士研究生,2004年毕业,赞助他的是华兴摩配厂。摩配厂厂长徐云阳称,林某读大学本科的时候,给他儿子当过家教。徐觉得这个小伙子不错,一次闲聊中他得知,林某打算考研究生,但是他家在农村,供他读书很困难。徐于是提出,摩配厂为林负担读研期间所有相关费用,条件是林某毕业后需到工厂工作3年以上。2001年5月1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
    
     今年7月,林某从学校毕业。徐说,他多次给林打手机,发现已停机,他到学校打听,被告知林某已回了山东老家。直到2004年11月16日,徐到广州见客户,在约定的酒店他意外发现,林某竟是客户方接待人员之一。经了解,林某毕业后,自行联系了这家摩托车销售公司担任客服部经理助理。20日,摩托车销售公司应徐的要求,炒掉了林某,并要求他履行与摩配厂之间的合同。
    
     林某表示,根据《劳动法》,以胁迫方式订立的合同无效。3年前他因为缺钱上学而不得不与摩配厂签约,是受胁迫而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他认为,根据《劳动法》,销售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他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林要求销售公司撤销解除合同决定,他会慢慢挣钱,还清华兴摩配厂的债。
    
     据劳动法律专家分析,林某和摩配厂之间签订协议,摩配厂只是为林提供一种解决上学费用的途径,并没有要挟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劳动法》,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而林某隐瞒自己与摩配厂的协议再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他应立即回重庆履行原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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