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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问:我是一公司的部门经理,现在已经工作3年半了,而我单位没有与我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但公司让我签订了对公司单方有利的员工保密协议。请问这种情况我与单位究竟是一种什么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且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颁布的《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1号令)第2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劳动法》和本规定同与之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3条的规定,为你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你交纳三项保险,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申请仲裁。至于单位与你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你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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