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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你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003年12月24日,一个被商家炒得温馨洋溢的日子,华东政法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却接待了一位满腹委屈的陈女士。陈女士拿着一纸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的裁决书,一脸憔悴,一见到我们中心法律工作人员,就止不住说起了辛酸事。
    
     20世纪60年代初出生的陈女士,七十年代踏入了当时令人称羡的纺织行业,成为了一名固定制职工,这一干就是16年。然而,随着整个纺织行业的衰退、没落,陈女士所在的厂子也越来越不景气,为减轻负担,厂子鼓励员工自寻出路。陈女士凭借实力,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管理的岗位,陈女士对于这份工作分外珍惜,其出色的表现公司上下有目共睹。在此情况下,1996年7月,公司向陈女士原先所在厂的上级部门出具同意陈女士调入的《回执》,随即双方办理了商调的手续,陈女士的工资、工会会员组织关系、档案等全部转移到陈女士现在的公司。关系稳定下来了,陈女士更是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当中。这期间,公司没有和她签订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
    
     可是,到了2003年3月,公司竟然向陈女士提出签订期限自2003年2月2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期限还不满一年。陈女士心生疑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知不幸猜中,公司不仅拒绝陈女士的要求,而且告知陈女士因其拒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并于2003年5月开具退工单,陈女士的生活就这样被一份莫名其妙的“休书”给搅乱了。
    
     这个案件有些特殊,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项规定说得非常明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陈女士这样的老职工没有的。他们的身份仍保留着计划体制的影子,法律关系的调整却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现实与法规规定的脱节或冲突。陈女士与公司,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只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陈女士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一请求,虽然理在情在,可是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中心的法律工作人员也觉得非常棘手。
    
     然而,就在中心法律工作人员一筹莫展的时候,上海市高院出台的一份通知,弥补了这项法律空白。“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女士的工龄,依据以固定工身份商调的,其连续工龄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有二十多年,满足其中的要求。拿到了尚方宝剑的中心人员与陈女士共同努力,终于如愿以偿。我们也觉得十分欣慰,此类规定的出台,必将更能有利地保护那些有着和陈女士一样遭遇的老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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