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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要兼顾各种劳动关系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劳动关系。通俗而言,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并且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在此意义上,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劳动生产,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者质量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按照劳动关系的规范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即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关系;非法劳动关系,即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为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况。按照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可以划分为: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和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例如劳务输出或者借调等由劳动者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就属于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按照用人单位性质可以划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
    
     《劳动合同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这必然要求立法者对现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领域未来将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作者是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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