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案例教你界定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教你界定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
    
     赵某在工地工作两个月后,不慎在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重伤,经鉴定为胸部以下全部瘫痪。于是,赵某及其家人找包工头要求承担医疗费及其相关费用,但包工头却称,自己承包的工程是某建筑公司的,赵在该公司的工地上干活就是该公司的人,赵应该找公司交涉。但当赵某及其家人来到建筑公司时,建筑公司却称从未雇佣过赵某。对此,赵某和家人处于绝望的境地。
    
     专家点评:
    
     上海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相关规定表述为,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
    
     为规范上海司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发文作了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赵某的劳动行为虽已发生,但由于其系由包工头个人招用,与建筑公司之间未形成从属关系,因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并非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相反,其与包工头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但由于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因此,赵某与包工头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一种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赵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包工头。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