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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长期合同,我们该如何认识这种长期性呢?其实,从字面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可长可短的。然而,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也就是说,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
    
     《劳动法》规定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留住一批业务、技术骨干,以保证用人单位能持续发展;二是为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如工作年限较长且年龄偏大的职工等,使这些人解除后顾之忧,安心生产和工作。
    
     然而,实施过程中有些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长期性的理解有偏差,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就有了“铁饭碗”,就成了“终身制”。其实不然,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出现或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解除该合同。如果该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该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大可不必误以为只要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包其一辈子,因而惧怕签订此类合同。如果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动者也不要误以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万事大吉,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而在签订了此类合同后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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