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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必须从劳动合同入手

《劳动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立法时的设计预期不周造成的,有些是贯彻实施过程中立法配套不及时和监管不力形成的,有些则是随着时间推移不适应形势发展而显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是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正式实施,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标志着中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10多年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使中国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越来越高,情况越来越好,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毋庸讳言,《劳动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立法时的设计预期不周造成的、有些是贯彻实施过程中立法配套不及时和监管不力形成的、有些则是随着时间推移不适应形势发展而显现出来的。在这些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劳动合同问题。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一、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依然严重。以广东省为例,2004年底广东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数为1450万人,而同期职工总数为1861万人,相比签订率为77%。也就是说,多达400万以上的职工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全国私营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仅为50%。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服务业中。
    
     劳动总收入成了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职工经济权益的核心,也是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但现实情况是,把签订合同的职工在不同岗位上工作应该获得的总收入变成了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越来越短。《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期限有规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超过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越来越少,而签订一年期甚至半年期劳动合同的却越来越多。值得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本来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可用人单位很少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了劳动者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使劳资关系失衡状况更趋严重。
    
     职工社会保险、劳动福利等简单化、虚化。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本来是劳动合同应有的内容,但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或明确告诉劳动者不参加,或在社会保险的条款采取诸如“按有关规定办理”等模糊不定的说法,或把参加社会保险与工资捆在一起,“名正言顺”地侵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者的职业知情权被剥夺或被侵犯。许多劳动者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性质及相关情况或完全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对那些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尤其不公平。不少劳动者就是因为被剥夺了职业知情权而患上了职业病。
    
     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得不到落实。现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霸王合同”普遍存在。用人单位拿出合同文本,看也不让看就让劳动者签字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用人单位倒是让劳动者看看合同文本,可如果你对某些条款有异议提出修改,那对不起,你不签就走人!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失缺。在非公有制企业、或还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或建立了工会组织却没有专职工会主席或工作人员的企业这种情况更为突出。随着工会组建率的提高和工会活力的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已逐渐开始注意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处罚不严厉,监管不到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可劳动者损失怎样认定,赔偿的量化标准和方式等等,都少有具体规定,实际上很难操作。一些用人单位正是看到这一点,所以根本不怕因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赔偿。
    
     二、劳动合同制度亟待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又是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的基础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工会以及劳动者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要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需要重视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为此建议:
    
     首先,加快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步伐,在《劳动法》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强化管理和改进管理手段、方式,使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覆盖各类型企业的劳动者,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10多年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突出问题加以规范,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1.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加大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违法成本。如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失或伤害的,予以大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当然,前提是对怎样才是对劳动者造成损失或伤害要有明确界定。其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界定为侵犯职工权益而须承担责任。
    
     2.强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权利。如对符合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等等。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对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如因此而与劳动者产生纠纷的,在权利上规定向劳动者倾斜。如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除了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事实劳动关系维持的时间每月向劳动者赔付若干数额补偿金。
    
     3.完善劳动合同文本,不让用人单位在文本上钻空子。对不按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社保金尚不能随劳动者跨区域流动的情况下,应允许企业为劳动者参加某一项而不是全部几项社会保险。这样做,可以使社会保险与劳动合同相对脱钩。因为目前一经签订劳动合同,就要全部参加退休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一些地方还有女职工生育保险,同样不利于调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而这个问题涉及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的利益,应实事求是加以妥善处理。
    
     5.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应以职工人数为参照,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的劳动监察队伍,而不应把劳动监察队伍的编制加以固化。同时,应逐步运用现代化手段搞好劳动监察。
    
     三、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工会监督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理应在职工劳动合同问题上发挥应有作用,这同时也是工会在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进行调处的基础工作之一。可考虑赋予工会更大的监督权限。如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签名或工会组织盖章,方能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如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加以确认。同时,应在立法时明确政府的劳动监察与工会的群众监督相结合,在工会组织下,逐步建立一支庞大的兼职劳动监察队伍,积极开展劳动检查工作。兼职劳动监察员应得到相应的授权。
    
     工会应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自己的职责之一,切实履行好指导、服务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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