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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年终之际,农民兄弟不幸又成了新闻的主角。湖北农民工彭红平115天中,有工作的日子只有45天,一共只拿到现钱415元。跟踪了几个月的新华社记者写下了《一个农民工的百日生存实录》:3个月为11个老板打过工,没有一个老板与他签过用工合同,也没有一个老板兑现过工钱上的承诺。
    
     连劳动合同都没有,农民兄弟能指望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可悲的是这并非农民工个体的命运,而带有普遍性。正因此,就很有必要追问,老板为什么不给农民工签合同?换句话说,老板不签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是什么?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文本,是依法保护双方权利的最有效的依据。可我不认为劳动双方是平等的,因为现在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我作为用工的老板,缘何要自降身份呢?既然如此,所谓权利与义务就自然平等不了也公平不了。如果农民工不能正视这一点,硬是与老板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岂不是不识时务。倘若不自量力,要与老板签什么规范的劳动合同,那么只好自作自受。你不干好了,但还会有更多的人“前仆后继”。这是第一个“理由”。
    
    
     劳动合同是什么?是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责任的“紧箍咒”,对于老板们来说更是如此。有了劳动合同,就得承担违约的责任,甚至要依法给予对方经济赔偿。对老板来说,这种劳动合同不是自己把自己的手捆起来吗,还怎么能放胆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呢?我要打工者加班加点,又不愿意给他们额外增加报酬;我想随时开除员工,又不想给予经济补偿;我不乐意增加安全投入,员工遭遇工伤甚至更严重的伤害,却不想承担责任———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事先的规范制约。这是第二个“理由”。
    
    
     有人说你不怕农民兄弟告你侵权吗?怕呀!正因为怕,咱才得想辙。当然法律是公平而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最讲的是证据。没有证据,你凭什么告我,法官凭什么判我。所以,不签合同就等于给了自己充分自由的空间、违规的空间、肆意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空间和任意拖欠工薪的后路。特别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强了,农民工也都晓得打侵权官司,告起来没完没了,你还怎样思谋赚钱的大计。是故,干脆不签劳动合同,免得夜长梦多。这是第三个“理由”。
    
    
     难道不签劳动合同就不受法律惩罚吗?当老板的也学法知法,且学法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比如法律有什么自由空间,法律处罚的轻重缓急与利益得失如何等。《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条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请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应当”有提倡的意思,当然也有各自的视角解释。我认为“不应当”就可以不签合同。当然,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条执行起来却很难,不签劳动合同的不计其数,劳动行政部门恐怕根本就监督处罚不过来;所谓“应当赔偿”同样不是“必须”,自然就大打折扣,执行起来也不好操作,具体怎么赔,赔多少,都是个未知数,让执法部门也很为难。我说这些的意思是,《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虚的软的,不是实的硬的,用不着担心害怕。这是第四个理由。当然也是最重要的理由。
    
    
     上述这些老板们不签合同的“理由”,正是劳动合同难签的关键所在。之所以加以一一陈述,就是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根本上解决,源头上抓起。惟有如此,才能让农民工欠薪不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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