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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想占便宜却挨罚

湖北省随州市仲裁委员会统计数据表明:今年前9个月,该市近百家企业由于没有与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300余万元。
    
     2000年6月,该市某金融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开招聘了10名员工,并口头约定聘期为4年,因担心增加成本,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今年6月,按照口头约定,单位将10名员工全部解聘。这批员工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遭拒后申请劳动仲裁。8月18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这家金融单位补缴10名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4.8万元。据了解,随州有此类企业近百家,他们为用工纠纷多掏了300余万元补偿金。
    
     据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在随州,不少
    
     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逃避缴纳各种费用。但是,双方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员会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并且界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补缴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还要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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