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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可以而是应当

问:我在一家宾馆工作已经10多年了,按照《劳动法》早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但单位总是找出种种理由加以拒绝。一会说现在已经没有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一会说签了无固定反而不好,可以随时解除,最后又讲可以签可以不签,单位有用工自主权。我很困惑,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答:你的困惑不少职工都有。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向来有争论,导致理解不同,操作不一。不过不管这个问题今后如何发展,至少目前来看还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所以,你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单位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可以由单位自行选择。现时总有一些企业强调他们有用工自主权,但要知道这种自主权的实施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一定是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否则就是对自主权的滥用。我国《劳动法》之所以在合同期限上有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不因单位所谓的“自主权”的滥用而丧失。从实践来看,这样的立法宗旨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对你们单位的错误做法你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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