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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签订劳动合同,就约定试用期

如今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大都会给新员工一段试用期,以考察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在这里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招用新员工,可得先签劳动合同,然后根据合同期限再约定试用期。不然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孙超这两天又失业了,带着委屈,孙超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我今年已经换了好几个工作了,每次单位都是说先试用三个月,然后再根据表现,签几年几年的合同。可是每次都是试用期快结束时,就找个理由说我不合格,把我辞退了。试用期工资低,可活却不少,我觉得这些单位就是在变相地使用廉价劳动力。”
    
     孙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这几家单位的情况,通过监察部门的干预,这几家单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
    
     这几家企业错在什么地方呢?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当中的。不能先试用,然后再决定签不签劳动合同。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现实当中,有很多劳动者有过类似孙超这样先试用再签合同的经历。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似乎这样做可以有利于找到企业需要的合格人才,其实这样大可不必。
    
     用人单位想找合格人才,是可以理解的,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就是给劳动合同双方提供了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的,如果劳动者完全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试用期的纠纷,其实焦点还在劳动合同上。
    
     提示: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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