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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私签合同,公司也有责任

案情回放: 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公司不承认
    
     上海某知名饭店派员工王某到宿迁负责开展工作。王某在当地招用了高某,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工作期间,高某只从王某手里领取过半个月的工资。两个月后,高某离职并要求该饭店支付所欠工资。但该饭店领导以高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两人私下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为此,高某将该饭店告上法庭。
    
     面对高某的诉讼,店方辩称,聘用合同是高某与王某签订的私下行为,店方没有与高某签订过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支付高某工资和生活费的义务。
    
     高某向法庭提供的合同上虽没有饭店的公章,但是店方承认,该合同的签约人王某是饭店派往宿迁的负责人。法院认为,由于王某的这个身份,高某有理由相信饭店授权王某进行招聘。王某的这个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应该视为饭店的行为,饭店应该承付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
    
     表见代理,在劳动合同中成立
    
     乍一看来,饭店似乎有些“冤枉”,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所谓“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的确,没有证据显示公司曾经授权王某招用员工和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显示公司追认了王某和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是饭店派往宿迁的负责人,高某有理由相信王某的签约行为代表了饭店。也就是说,王某的这个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见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无权代理是不同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所以,尽管饭店事先没有授权订立,事后也没有批准追认这份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仍然有效,该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发生常常与被代理人的过失有关。例如,由于委托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意思进行活动;或者代理期限不明,致使代理人在代理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被代理人内部管理制度混乱,致使其公章、介绍信等被他人借用或冒用,来订立合同等等。这些都表明被代理人是有过错的。
    
     正是被代理人的过错使得代理人在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时,造成一种假相,使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因此,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确定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使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被代理人并非不公平。
    
     提醒:
    
     要求订立人出示相关凭证
    
     此案中高某虽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劳动者不要误以为只要与某公司的人,或者声称代表某公司的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就要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有些委托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而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分别按下列办法认定:①合同签订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被代理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被代理人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②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被代理人授权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所以,劳动者在不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而只能与派出人员订立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出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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