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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就业者须与境外雇主直接签劳动合同

出境就业的中国公民必须与境外雇主直接签定劳动合同。已开始实施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这一要求,将使中国境外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当地国家劳动法律和劳工部门的双重保障。此外,《规定》还明确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据了解,由于以往的劳务输出人员只与国内派出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与国外雇主签定经济合同,一旦因薪酬、工作环境、卫生条件等问题发生劳动纠纷,不仅得不到境外劳动法律的保障,而且无法要求国内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面与境外劳工部门协商。而部分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机构及个人更是借此机会牟取暴力、侵害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
    
     为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秩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这项规定首次将“境外就业”界定为“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定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并首次要求中介机构设立数额不得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规定指出,备用金将主要用于因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和罚金。
    
     同时,规定还要求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对境外就业中介的从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其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
    
     目前,中国共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合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50多家。自1992年以来,中国境外就业人员总数已达10万人,主要分布在日本、韩国、东南亚、中东、非洲、欧洲、美洲及部分太平洋岛国,从事的工种主要为纺织、机械制造、建筑、水产品养殖加工、餐饮、护理、医疗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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