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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病假职工如何签合同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最近对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进行整理,发现有一些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合同早到期,单位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职工是否可以不与他们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与他们解除合同?
    
     答:一些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用人单位同意而请长期病假在家休养,这种情况大都出现在国有企业中。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满后职工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通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人认为,在实施劳动合同制时对于长期请病假的职工可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请长病假的职工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若原单位对这部分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对这部分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等问题则无人负责,这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单位与请长病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表示承认与这些职工有劳动关系,并对其负责,而并非要求用人单位对这些职工承担无限责任,甚至必须安排工作。这样做主要是使这些职工能够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医疗期的待遇,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享受经济补偿。另外是要求企业为这些职工以前及以后的社会保险问题作出安排。
    
     当然,并非所有请长病假的职工用人单位都得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在请长病假期间职工已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或虽未就业但职工已与原用人单位脱离了关系,或者是已退休的,用人单位无需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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