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辞职你将失去什么

辞职你将失去什么

一位叫胡鼓的读者来信说:我现在就职于一家合资企业,已成为该公司的骨干力量,并且正在在职读一所名校的mba,但由于全球性经济不景气,该公司现决定进行大幅度裁员,号召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并给与补偿,我考虑自身条件和公司的发展前景,自信可以再找一份理想工作,于是经公司再三挽留还是决定辞职,但是我想辞职后先休息两三个月再找工作,以调整自己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新的工作。
    
     我希望向专家咨询一下,如果我有过这样的短暂的、人为的失业经历,会不会对我今后应聘新公司造成影响?
    
     也许我们是受到一些影视的影响,以为辞职不过拍下桌子“老子不干了!”那样轻松。在现实中辞职与用人单位的提前解除合同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时下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让劳动者填写所谓的《辞职申请表》。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被单位辞退时,以为填写辞职申请表只是履行一种离职手续,并不知道一旦形成这样的“白纸黑字”在诉诸法律时,将会产生两种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作出说明:一是用人单位裁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授意下能否主动辞职;二是劳动者辞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
    
     如果是辞职,劳动者将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6第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同时,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也无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因此,当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误入一些用人单位设计的“瓮”中。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