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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并非绝对无条件

劳动法律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况。与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一样,劳动者也有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不需提前预告的情况主要是指有关人单位违法、违反合同约定,比如卡扣拖延劳动报酬等等。在实践中,矛盾比较多的是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合同,也就是需提前预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条件,即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且,只要劳动者满足了这一条件,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这一条似乎有些绝对,那么对于这一条的适用有没有其他限制呢?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重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为了保全证据,书面通知最好由用人单位签收或者以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此外需注意的是,在上面两条里都出现“但”字,法学上称之为“但书”。一般来说,但字后面的内容都十分重要,不可不研究。这里的但书又是什么涵义呢?员工已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了,还有什么“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呢?这里的但书说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员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上,员工不存在违约或违法的行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员工的其他责任,例如服务期,如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则员工还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
    
     当然,30天的提前量,是最大值,但是并不是一定要在30天后才能解除合同。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以提前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如对提前通知期限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的,劳动关系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终结。虽然员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存在30天,但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同意,也可以提前解除。如果劳动者根本没有通知用人单位便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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