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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违纪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张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7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为此,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价值7元的纱布,情节轻微,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厂方的开除决定。厂方则辩称,该规定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是有效的,张某本人也知道该规定,故厂方的处理是正确的。仲裁结果是维持厂方的处理结果,后张某不服仲裁,又将厂方告到了法院。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劳动法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员工因违纪而被解除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厂方的规定是否有效,应否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厂方可以规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厂方也只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当中厂方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和《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的规定相违背。条款内容强调“严重”二字,本案当中张某只是偷盗了价值7元钱的东西,显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对其批评教育即可,而不应做出开除的决定。
    
     最后,厂方的规定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显失公平,因为类似的规定明显侵犯了职工的权益。类似这样的条款虽然表面看来并不违法,但是实际上,它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本案中,厂方的规定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则的规定,因此说,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条款。
    
     综上所述,厂方做出的凡是有偷盗行为的一律开除的规定是个部分无效的规定,因此,厂方无权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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