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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问:2000年底我被一家公司聘用,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5月,公司聘任我为市场发展部总监,并且颁发了聘期为二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我的工作职责、待遇、期限等。前几天,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新任总经理通知我因无岗,要求我回家等候,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我拿着聘任书质问,总经理说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我十分疑惑,静候您的解答。
    
     答:这份聘任书应当视为劳动合同,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七项必备条款,即.㈠劳动合同期限;㈡工作内容;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㈣劳动报酬;㈤劳动纪律;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该聘任书已基本具备以上七项必备条款,且你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同时,聘任书中也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所以,该聘任书应当视为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让你回家等候,只发生活费,这是公司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岗位;若未经你本人的同意,公司无权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否则为违法行为也是无效行为。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你可自该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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