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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工作的劳动关系

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适用劳动法?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本解答第8条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适用劳动法,但社会保险关系依现行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发生争议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由于政策原因或维持生计的原因,可能在正式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际劳动,以取得报酬。对于这种关系,我们认为仍属于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处理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主要的是要求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补发工资并加付25%的补偿金;单方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按一年一个月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我们国家传统劳动法上,有的学者主张劳动关系应当是单一的,不允许劳动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以劳动维持生计是其基本权利和天然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应当是清晰的,但现实中劳动关系又是非常复杂的,劳动者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一方给付职业上的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只要符合这个本质要件,就应当认定是劳动关系,而不应当因为是在正式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单位就业,就否认劳动者与实际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否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规定了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民事责任,并未否认他他们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进一步而言,如果不让后一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则等于鼓励单位招用这样的劳动者,这对其他单位又是不公平的。根据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实际单位通常也被视为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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