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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变更岗位你能“屈就”吗?

许多劳动合同中都约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那么这条约定到底是否有效?该约定到底给了单位多少权利,员工的利益又如何保护?下面这个案例很有典型性:
    
     李先生自99年进上海某家具公司作销售代表,当时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和《销售业绩考核协议书》,约定劳动报酬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此后双方按约履行,李的销售业绩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
    
     但2002年3月份公司领导换届,新任总经理到任后第三天通知李第二天开始到油漆车间上班,李当即提出了异议,但公司人事部告诉他,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变更其工作岗位,员工必须服从。李先生对此感到不平同时又感困惑和无奈,最后想到了司法救济,找到了我们。
    
     我听了案情后首先告诉他,他还是比较幸运的,上海市高院对此刚刚出台了新规定,加大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如果这件事发生得再稍早一些而适用老规定的话,李只好“屈就”, 但现在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新规定,法院对于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
    
     这一新规定显然比以前的做法公平合理了许多。据此我们首先代理李先生书面向单位提出了对变更岗位的异议,要求单位说明变更的理由,由于单位说明的理由不具充分合理性,我们最终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撤销了单位的决定恢复了李先生的工作。
    
     在此想对单位和员工分别提出一点建议:作为单位,无论基于何种目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一定要确保自己的决定能够自圆其说,不可过于牵强附会;作为员工,如果感到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系“不怀好意”的,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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