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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健康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张某在某食品厂工作,在一次体检中被发现患有乙型肝炎,单位以张某不再适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该怎么办?
    
     该食品厂的作法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劳动者患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张某患有乙型肝炎,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厂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酒店及餐饮服务业的卫生有特殊的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禁止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此类工作。因此,他与食品厂订立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但是,食品厂并不能因此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后,食品厂也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张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裁决食品厂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其与张某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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