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当实际待遇高于合同待遇时以何为准

当实际待遇高于合同待遇时以何为准

小严2002年大专最后一学期便开始忙着找工作。起初也是和其他同学一样,时时探消息、处处投简历,但结果都不甚理想。通过亲戚的介绍,小严了解到,不一定偏要按照传统的方法跟一个单位签合同,然后就在这个单位工作。其实他可以到劳务公司去碰碰运气,做劳务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具体的工作地点再由公司指派。
    
     亲戚的建议果然不错,很快小严便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从2002年5月至2004年4月。按约定,劳务公司将小严劳务委派到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60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劳务公司每月实际支付小严3000元。就这样,小严在a公司一直干得不错,直到今年4月初,a公司经营业绩不佳,面临破产。在进入清算阶段前,a公司联系了小严的劳务公司并称自己破产后将由b公司“接盘”,b公司仍然需要小严干下去,请劳务公司与小严续签合同并将他劳务输出到b公司。劳务公司随后便与小严协商,此时的小严已经对现在的工作有了一定了解、也积累了一点经验,正是计划着在目前的领域内再接再厉、伺机发展。于是便爽快地答应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从2004年5月到2005年4月。仍沿用上次的格式合同文本,工资一栏仍然是约定为2600,实际拿3000。
    
     没想到好景不长,计划快不过变化,b公司最近人事重组,开始一批批地减员了。首当其冲的便是像小严一类的劳务工。7月14日b公司向小严出具了退聘通知。祸不单行,7月16日,劳务公司出具的退工单也紧跟着来到小严手里。相继两道“驱逐令”让小严一时稍有些措手不急,“那么大的公司,说不要人就不要了吗?”他努力回忆着大学里就业指导课上的内容,隐约记起像这种情况应该有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他联系单位,对方虽同意补偿,但执意只能以合同上明确约定的2600元作为计算基数。
    
     为了把自己的问题再搞搞清楚,小严来到我们中心,询问他的经济补偿金以2600元来算合法吗?这回,单位吝啬的如意算盘打错了。《上海市劳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小严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恰恰是3000元,不是2600元。
    
     其实,劳动合同的内容会随着时间、条件、环境的变化而动态发展。劳动者经常会碰到诸如“工资比约定的多了、职位比约定的高了、履行的起始时间比约定的晚了……”这样的问题。当面临变化时,劳资双方若能根据现实情况变更劳动合同便最好,可以避免举证的不便。若没能变更,劳动法中则会以“实际履行”为准。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