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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入伍劳动关系应否解除?

问: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发生,劳动为依据劳动合同或国家确认的劳动关系从事的有偿活动。当兵入伍的人,已不在本单位劳动,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入伍之日起是否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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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当兵入伍,不能在本单位劳动
     了,但他们在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在进行特殊的劳动。为了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顺利完成任务,国家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了特殊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已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军人抚恤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入伍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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