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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在应由单位负责

在工作中摔伤后,王先生被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因档案不在单位,商贸公司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经仲裁后,王先生又将商贸公司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为王先生讨回了公道,判决商贸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赔偿工资损失,并为王先生补缴合同期内三项社会保险。
    
     王先生是应这家商贸公司的招聘,与该商贸公司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先开始做经理助理,一个月后,王先生被调任仓库主管。三个月后的一天,他在登高换灯泡时不慎摔下,不省人事,口吐白沫。送医院救治后回家,后未再进行治疗。过了七八天,商贸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未发放工资。王先生的档案关系未调入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没有为他缴纳养老、失业及大病统筹三项社会保险。
    
     双方发生纠纷后,王先生申请了仲裁,后又将商贸公司告到法院。他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赔偿工资损失,并且补缴社会保险。
    
     商贸公司辩称:王先生在公司工作表现一般,不同意王先生之诉讼请求。同时提起反诉称:王先生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对仓库的管理不当,其工作未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要求维持公司所作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驳回王先生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各项保险及医疗费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商贸公司与王先生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全面履行。商贸公司以王先生未能达到工作标准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且王先生正处于医疗期间,该决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患病或负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商贸公司作出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商贸公司反诉主张维持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商贸公司所作的决定是错误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商贸公司应当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员工手册》的规定支付王先生应得工资,并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给王先生应得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商贸公司主张合同解除后不支付王先生工资及赔偿金之诉讼请求与法律法规相悖,予以驳回。商贸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的终止日期应以双方所签合同终止日期为准。
    
     法院又对企业应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一节作了详细的剖析与阐述:商贸公司在与王先生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未为王先生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商贸公司应当为王先生补交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养老、失业及大病统筹保险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档案关系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文件规定:“用工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同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据此,王先生的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由于商贸公司的不作为,致使王先生的档案未能调入该公司,而商贸公司以王先生的档案未调入公司为由拒绝为王先生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对商贸公司不为王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予以驳回,商贸公司为王先生补交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间为限。除此之外,商贸公司还应承担诉讼费。
    
     王先生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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