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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子公司后是否还受原协议限制?

上海读者颜仕军咨询:我是上海某集团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今年的11月14日。去年3月,公司让我出国培训,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终止日期是2006年3月21日。协议期内辞职的,我将支付违约金2万元。可在去年10月,公司将我调至集团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工作。我到子公司后,双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该子公司工作半年后,我发现公司前景很不理想,就在今年6月中旬,一家外资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愿意录用我,我准备辞职到外资公司工作,但担心违约而没有最后决定下来。请问,我是不是需要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呢?
    
     主持人: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完全可以随时辞职,勿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是因为集团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你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虽然没有到期,两方没有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你被调到子公司工作,从你在子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起,你与该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解除。你与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你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双方没有任何合同承认原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或变更原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能成为约束你与子公司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合同。既然如此,你与子公司之间就不存在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问题。因此,你也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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