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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录用通知信还能撤销录用?

《劳权》专刊:许多三资企业在经过招聘面试后,对于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offerletter(录用通知信)。从法律角度看,员工一旦表示接受这样的信函,那么其与企业的聘用关系就依法成立,作为聘用一方的企业是不能单方撤销录用的。想请教贵刊,offerletter在劳动关系中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它对于企业的约束力到底有多大?
    
     annieannie:企业向员工发放offerletter,其实是一种要约的法律行为,员工一旦表示接受,那么offerletter就是一份合同,对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约束。然而,offerletter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雇佣双方会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两者在条款上产生矛盾的,那么劳动合同将取代offerletter来规范当事双方的关系。
    
     既然offerletter在员工承诺后,是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企业单方撤销录用、解除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企业由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企业解除的究竟是一份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
      
     由于offerletter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offerletter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offer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撤销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仅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发送offerletter后,员工即行履行劳动义务,或者员工能够举证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的撤销录用就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法》调整。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撤销。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企业签发offerletter后又撤销录用的行为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双方的其他各项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都会对此产生影响。值得一提的是,被纳入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方将会受到比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更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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