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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录用通知公司能否反悔?

●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不惜违约辞去原工作。
    
     ●新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却不接收应聘成功者,
     这到底有没有错?
    
     ◆案情回放:单位的录用通知说无效就无效?
    
     两年前,小朱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还为他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赞助费,并且让他享受了5万元的购房津贴。同时,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小朱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开始的时候,小朱的工作积极性还比较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于是,他来了个“骑马找马”,当看到报上刊登了某外企的招聘消息时,他就悄悄报了名。
    
     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小朱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小朱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小朱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小朱,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小朱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但小朱他有点想不通:这难道公平吗?只有自认倒霉吗?
    
     ◆法理分析:接受了录用通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含义为“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欠缺《合同法》条文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而可能沦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但要约邀请人并未赋予对方承诺权。文中提到的外企向小朱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小朱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外企向小朱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小朱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朱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小朱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然,录用通知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本报提醒: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不可轻易撤销
    
     从上述情况来看,是不是说要约就不能撤销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从上述案例来看,录用通知已送到了小朱的手中,小朱也已经同意,并且还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该外企如果单方面撤销,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所以,如果公司拒绝录用小朱,或者不按照录用通知上的条件与小朱签订劳动合同,小朱可依据录用通知提起诉讼,要求该外企赔偿违约责任。
    
     对此,本报特提醒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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