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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将他除名?

某企业一名有36年工龄的维修工,现年54岁,年初因嫖娼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天后,送当地收容所学习教育6个月。该企业于事发后第二个月向该职工发出了《辞退通知书》。通知中声明: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该职工依法解除合同,并在该职工收到《通知书》15日后生效。
    
     现该职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理由是:本人被收容教育,不同于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不属于刑事拘留,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中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具体解释。
    
     当地收容所也出具证明,称对该职工的收容教育属于行政处分,属人民内部矛盾。
    
     请问该企业对该职工的处分是否合适?
    
     阿华: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除了您所说的在《劳动法》规定的几项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规定外,法律还允许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解除合同,当然这些规章制度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25条讲了4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所说的是不符合第4种情况。但是单位可以用第2种情况来解除合同。我认为,你应当详细了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果所有的规章制度对上面的错误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合同,则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从情况看,已经超过了60天申请时效时间,但是因为他被限制了自由,所以可以从他出来后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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