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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日研修滞留不归担保人依约赔偿

因被担保人未如期回国,担保人惹上了官司。12月30日,河南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桂荣、张孟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001年7月,焦作市的郑桂荣、张孟华与焦作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担保赵小三赴日本研修三年期满后回国,但三年期满后,赵小三却在日本的一家会社私自出走,至今未归。焦作市国际经济技术公司以赵小三无视合同约定,突然出走滞留日本不归,使期蒙受二十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将两担保人告上法庭。
    
     2001年6月,焦作市外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焦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河南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向日本静冈县派遣研修(技能实习)生等事宜。2001年7月18日,原、被告及赵小三三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焦作市外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河南国际派遣赵小三赴日本从事研修和技能实习,期限为三年;赵小三在研修期间及结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日本出走、不得超期滞留,保证按期回国,如违约赵小三赔偿原告、河南国际及日方所有经济损失,两被告自愿为赵小三作担保,如果赵小三出现上述违约行为,两担保人各承担1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合同经焦作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按约通过河南国际将赵小三派遣至日本国静冈县中小企业经友会事业协同组合研修实习。2004年7月5日,赵小三携带随身物品离开约定会社,私自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2004年7月23日,日本国静冈县中小企业经友会事业协同组合就赵小三出走一事,向河南国际发函决定扣留河南国际管理费260万日元。2004年7月29日河南国际扣留原告焦作市外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费20万元。
    
     焦作市解放区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的被保证人赵小三在日本国研修实习期间擅自出走,非法滞留至今未归,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两被告的保证责任随即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而且原告因赵小三出走已被河南国际扣款20万元,原告据此事实,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赔偿损失的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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