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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劳动合同不能限制女工结婚生育

劳动合同不能限制女工结婚生育
    
     特殊劳动保护、家庭暴力、“外嫁女”权益成为近期浙江妇女投诉热点
    
     “三八”节快到了,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的第一个“三八”节。记者对我省各级妇联去年接待的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家庭暴力以及“外嫁女”权益等问题成为投诉热点。
    
     “进本单位三年内不许生育”属违法
    
     “进本单位三年内不许生育”这样的规定被写进了劳动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要做夜班或加班加点,女职工产假工资不按规定发放,据有关调查,我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仍然存在。
    
     “由于就业压力大,许多妇女为了保全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省妇联副主席赵玲说,去年,省妇联接到的反映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信访就有264件,占劳动权益类信访量的16.24%。
    
     其实,关于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写得很清楚,如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类行为都是非法。单位不得因结婚、孕、产、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部门提醒:女职工如果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工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
    
     “外嫁女”土地补偿款应有份
    
     今年1月18日,武义县桐琴镇某村“外嫁女”赵某从该县法院拿到了其应得的5400元土地补偿款,至此,该县首例“外嫁女”状告村民委员会案画上了句号。近年来,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事情频发。
    
     据统计,去年省妇联接到的涉及“外嫁女”土地权益和相关经济利益受损的信访950件,占财产权益类信访的62.83%,占总信访量的5.16%。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因农村妇女婚姻状况产生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此外还规定,结婚后,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有关部门提醒,“外嫁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解决。
    
     家务事不能用拳头解决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据省妇联统计,我省近年来家庭暴力上访案件不断上升,2005年各级妇联涉及到夫妻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达2601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量的23.2%,而2004年为2238件,所占比例为14.19%。在家庭暴力投诉量呈较高增长态势的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致伤致残、致死的案件屡有所闻。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所负的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惩处施暴者,维护受害妇女的权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城乡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和劝阻、调解工作。
    
     因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不该容忍,也不该以暴抗暴,可以拨打110报警,也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和妇联组织投诉,投诉还可以拨打我省的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0571)12338、反家暴热线16838198。如果调解不成,应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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