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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集体合同找个法律的家

谈了一年半的合同
    
     回忆起半年前的那个夏日,上海劳伦茨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袁国芳真是一言难尽,那时,在这家丹麦独资企业工作的她像经过了一场激烈的搏击赛。当她走进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时,终于长长地嘘出了一口气。
    
     在这之前,从2002年底开始,她和刚刚转为独资公司的丹麦行政方进行了一场关于继续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马拉松式对话,直到2004年6月21日,外方终于接受了工会的谈判要求。
    
     在这1年半中,袁国芳依照中国的《工会法》,多次将有关法律文件、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董事会,但外方回避、拖延。她又将要求进行新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公开信,用国际快递发往丹麦和韩国劳伦茨,但是她得到的结果却是被拒绝列席董事会。虽然想尽办法,但在1年半的争取中,袁国芳也感到了些许无奈:对于劳动者、对于集体合同,可使用的法律法规太少了。
    
     最后,袁国芳决定以个人的名义,用e-mail向集团总裁、董事长发出了信件。
    
     6月15日,在丹麦召开的董事会传出了两条消息:一条,上海公司的董事长被换了;另一条,集团总裁让新董事长去上海跟工会谈判。
    
     准备了所有的资料,6月21日下午1∶30,袁国芳和外方新任董事长进行了第一次谈判,结果到晚上9∶30毫无进展。第二天,袁国芳改变战术,从单向条款的改变突破,打开了缺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签下了一份新的集体合同。
     上海的外资企业不仅仅有一个“劳伦茨”,工会主席也不仅仅有一个“袁国芳”。但是“袁国芳”们在进行不懈努力时,更渴望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不仅仅是“劳伦茨”
    
     1995年开始,本市开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
    
     在上海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集体合同建制率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同时,上海工会狠抓非公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针对改转制过程中矛盾大量涌现,积极探索改制企业集体合同工作;在私营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进行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
    
     在这份议案上,我们看到,截至去年底,上海共有7.7万多家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签订了165份产业(行业)性集体合同,700多个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2000多份区域性集体合同。
    
     在全国,上海此项工作走在了前列,但是就上海自身而言,仍有不少缺憾。本市对420家较具规模的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没有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的企业有19.6%,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有21.8%。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全市没有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的企业实际比例应该比这些数据更大。一些企业经营者、管理者认为,既然和职工个人签了劳动合同,就没有必要再签集体合同,拒不接受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和平等协商的要求。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协调劳动关系主要采用契约的方式。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调整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用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调整劳动者群体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去年来沪进行《工会法》执法检查时也特别指出,个人的维权力量较为单薄,而通过工会代表劳动群体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利益维护就更为公平。
    
     集体合同呼唤立法
    
     在上海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认为,立法明显滞后于工作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集体合同的深入发展。由于集体合同比劳动合同更具规范性、公平性,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其作为判决的依据也更具法律效力,因此,推行集体合同有助于增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话语权、主动权。
    
     事实上,如何通过加强社会对话,避免劳资对抗,实施劳资合作,这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加快集体合同立法的呼声日高。市总工会一直为此积极努力,以解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支撑问题。
    
     会上,一些代表、委员纷纷认为,本市集体合同立法非常有必要,它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1年《工会法》的修改和2002年《上海市工会条例》的修改,都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在这份议案和工会界别委员递交的相关提案中,代表和委员们认为,本市制订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已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本市十年实践的经验为集体合同的地方性立法创造了条件,社会各方对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项工作,也已达成不少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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