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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换不换员工自己作主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单位随意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违法
    
     你是否在工作中碰到过领导突然给你调换岗位,而新的岗位不合适你,但是又不能拒绝,只好默默地接受调岗。今后,你如果在工作中再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不必“逆来顺受”了。昨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后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随意变更工作岗位属于违法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介绍说,近日,劳动保障监察连续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投诉,这些单位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附加条款中规定,因工作需要,甲方(用人单位)有权变更乙方(员工)的工作岗位,乙方不得拒绝,否则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并拒绝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执法人员表示,这些附加条款中的规定都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方可变更。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因此,只有在《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自主权范围内,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执法人员还强调,单位员工如果遇到岗位调动问题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此外,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予补偿。如果因此事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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