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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陷阱——我到底该如何选择?

问:我所在的软件公司,年底要裁员,人事部给我2个选择,一种是公司方提出解聘,今天是27号,就相当于我再工作一个月到1月27号,这一个月的工资,人事部的人说就相当于赔偿金了(请问赔偿金是这样算的吗?)。
    
     还有一种就是我自己提出解聘,赔偿金我不用交,公司再发给我10天的工资算是补偿。前一种方式退工单上要写公司解聘我,后一种方式上面写我主动解聘公司。
    
     请问赔偿金应该是怎么算的,是不是我1月份的工资就相当于补偿了??我在公司工作了不到一年,合同到2005年7月。
    
     答:首先,你说公司裁员,可能是随口而言了。在法律上,裁员即经济性裁员。单位要裁员是要经过很多的步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正因为这样烦琐的程序,一年下来经济性裁员的公司也没多少。所以当事人不能随随便便地就说公司裁员了。这样很可能造成律师在适用法律上的失误,因为两者的结果是不同的。
    
     你遇见的其实是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当单位说要解雇你时,应当先看看单位的理由是不是成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果公司根本不是上述原因解除与奥法的劳动关系,奥法可以立即表示异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奥法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定单位的解除行为无效。
    
     当然有些劳动者想,既然公司下了驱逐令,自己也没有必要死赖在那里。因为即使仲裁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己恐怕在单位里也没法呆下去。索性就解除算了,拿了补偿自己还可以去更好的公司谋职。那法律上对于这样的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对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表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个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针对上述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作了详细规定。一般单位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不想做的,其实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奥法做了一年不到的工作,实际上应该有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此外,你的公司没有象《劳动法》上说的那样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于立即解雇。公司这30天的义务仍旧要履行。所以奥法应该再有这30天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
    
     这样看来,让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比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合算得多了。其实有些公司就是欺负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提出这样的方案显得自己很宽容。实际上,大家也看到了,单位这两种方案都大大克扣了你原本应当得到的利益。劳动者在遇见这样的事时应该找个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一下再做决定,不然等于掉进了公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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