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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可否加上试用期?

问题:
    
     我公司每年均要接收一些应届毕业大学生,在这些学生的劳动关系处理上应该如何把握?公司是否可以和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上试用期?如果试用不合格,那么毕业生的档案关系等应该转到哪里?
    
     解答:
    
     1、对于应届毕业学生是否给予试用期问题,要看你公司在甄选录用方面的经验而定,如果甄选方面(如笔试、面试、心理测试及体检等)把关很严格,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不符合公司岗位需要的情况,那么我建议不给试用期,这样可以防止学生离职过于容易;如果从过去几年的情况看,把关不够严格,出现过学生不太符合实际需要的情况,公司在薪酬待遇等方面有竞争力,不怕招不到适用的人才,那么给予试用期也是一种进一步甄选人员的办法;此外还要考虑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确定等等,要综合起来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2、如果试用不合格,公司是完全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负任何责任,在这一点上《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学生与其他新招聘的人员没有什么区别。学生的档案可以与学生协商直接转到人才中心(存档费由学生本人出),或转到新的接收单位,如果学生不同意,公司可以直接将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中心,他们会接收的且没有费用问题。过去对学生实行见习期制度时,如果单位觉得学生不合格,即可以在见习期间(一年)将学生退回学校,但现在基本做不到了,所以见习期制度对公司已有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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