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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期与试用期的问题

我毕业的时候和某公司签定协议,协议书上说毕业后实习期6个月,实习起满后签定3年的合同,并没有说明对我们的实习有一个考核。2001年1月份,实习期满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说我实习不合格,不予录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觉得很委屈。但是人单势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违约,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复: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通常都设定实习期,实习期一般为一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合同时间长短,可以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考核条件应当明确告之员工),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时间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对符合规定的,还应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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