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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被迫离岗位

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双方的工作时限,但用人单位却在合同时限内,突然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省机械化粮库担任保安的龚某等10位人员被迫离开岗位,龚某认为粮库提前解除合同,自己应得到相应补偿,但省机械化粮库解释,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龚某是1999年通过招工进入省机械化粮库的,任保安班长,虽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直到今年初粮库才与他签了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龚某说,依据合同与约定,双方的工作时限从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在5月19日,粮库有关负责人却突然通知他们:粮库保安工作将交给某保安公司负责,原来人员如想继续工作,可与保安公司签约。随后他们多次找到粮库相关负责人协调此事,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已确定,不想干可以走人。5月20日前后,由于保安公司派来了新的保安人员,龚某和其他9位原保安人员被迫离开了岗位,“提前解除合同必须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我们没有同意,对方怎么能突然解除合同呢?就是解除合同,我们也应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接到投诉,记者与省机械化粮库胡主任取得了联系,胡主任解释,由于粮库原来的保安大多是临时工,为适应规范化管理要求,粮库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协议,将龚某等人转入保安公司管理,但龚某等人不愿意,“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龚某等人违约了。”胡主任否认了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说法,对龚某等人工作后被拖欠缴纳的社会保险问题,他认为,由于当时粮库还没有独立的法人,因此很难办。
    
     目前此事已引起省劳动保障厅的重视,他们表示将派人前去调查。该厅劳动保障监察处有关人员认为,在劳动者没有违反单位用工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提前解除必须经劳动者同意,否则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粮库仍没有解除龚某等人的劳动合同,有责任协调解决好他们的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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