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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1996年8月1日,职工毛某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此时,毛某在单位已工作了8年。1999年6月31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单位书面通知毛某合同期满即终止。毛某当即向单位表示不同意,希望单位能够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表示不同意。但合同期满后,单位未办理与毛某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为毛某开具了下岗证明、支付了毛某三个月的生活费、为毛某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至1999年10月。自1999年11月起,单位停发了毛某的生活费。1999年12月10日,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本案调解无效,裁决单位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办理终止手续,并给毛某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支付了生活费,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单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应与毛某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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