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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从十年变更为无固定期限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李某,男,某化工厂职工。1992年3月10日,
     李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十年期劳动合同,2002年3月9日到期终止。李某工作的部门为某化工厂一分厂,该单位为某化工厂下属的部门,无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9月18日,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向一分厂厂长王某出具《甲方授权劳动合同代理人委托书》,上载:“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授权一分厂厂长王某为劳动合同甲方代表人,全权代为办理与一分厂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有关事宜。”该委托书上有刘某及王某的亲笔签名,并加盖了某化工厂公章。1998年10月26日,王某与李某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在李某《劳动合同变更书》上有其本人签字、王某签章及某化工厂公章。2001年4月25日,某化工厂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以受委托人王某超越委托权限,与李某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为由,要求李某携带劳动合同书到单位将劳动合同应变更为原来的十年期劳动合同。李某接到该通知后未到某化工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2002年3月9日,某化工厂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李某对此持有异议,到仲裁委申诉要求某化工厂按照变更后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履行。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对于李某主张某化工厂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履行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切实履行。1998年9月18日,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向一分厂厂长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代理权限,属于委托授权不明。
    
     1998年10月26日,王某代表某化工厂与李某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2001年4月25日某化工厂又以代理人王某超越委托权限为由认为双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某化工厂对代理人委托授权不明对当事人李某来说不具有对抗力,1998年10月26日代理人王某代表某化工厂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变更书及1992年10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切实履行。故仲裁委认为002年3月9日某化工厂与李某终止劳动合的决定实属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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