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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等于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法苑网的一份网上调查证实,92%的员工以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结束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昨天,该网站主任陆敬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知,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如工会职务任期或医疗期未满,合同仍要自然延续至任职结束或医疗期满。
    
     某公司员工薛剑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3年11月30日到期,去年8月15日他担任了公司工会委员,任期1年。由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合同,薛先生误以为合同到期,工会委员的工作也自然结束,于是从12月1日起,他不再到公司上班。
    
     陆律师解释说,很多员工因为不了解政策,自己的权利无辜受到损害。根据规定,以薛先生为例,目前他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公司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公司给予其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但满6个月的按1年计算,此外还要加付1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通知的替代金。
    
     按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具体约定,但约定的医疗期与上述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合同,员工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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