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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个税免征额有调整

本报讯(记者罗凯通讯员王璐)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按不超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执行。日前,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此前广西所定的3万元免征额停止执行。
    
    
    
    
     记者14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通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桂林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647元,略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通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区水平的,按全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执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
    
     而如果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的,免征额的标准可先按再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少缴的税款应及时申报补税。
    
     据了解,此前执行的3万元免征额标准,是自治区在2001年时确定的“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适应近年全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自治区做出了这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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