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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长期合同,金德球员“傻”吗?

在距离新赛季揭幕不到一个月的关键时刻,在沈阳金德俱乐部发生了一场劳资双方的对抗。原来,金德今年重新制订的合同规定,球员的工资和去年的标准一样,分为4000元和8000元两个档次,但是每场球的赢球奖金则从上赛季的40万元降低到20万元,而且所有球员都必须签订5年的长期合同。
    
     为此,队员们纷纷表示不满,但是金德的态度强硬:“哪名球员不签合同,俱乐部就取消他集训的资格。”大多数球员只好无奈地选择接受。可是陈涛、张烈、张可、杨福生、尹良毅等5名主力却继续对抗。他们要求,即使接受“低廉”的薪水,也只能签一年的合同,如果俱乐部不答应这个条件,他们都不会在合同上签字。于是,俱乐部取消了他们随队训练的资格。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笔者身边就有很多人议论:有人对陈涛等人表示同情,球员的运动生涯有几个5年啊?应该为收入抗争;也有人说陈涛等人傻,签了5年合同就非得踢满5年吗?与其马放南山,不如骑马找马,有机会再跳槽就是啦!
    
     陈涛等人拒签长期合同,真的有点傻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约定的合同期或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也享有辞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加以阻挠。相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有正当理由,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不需任何理由,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从这一点来说,劳动合同订得长些对劳动者来说是有利的,陈涛等人不必太拘泥于合同期限的长短。
    
     但是,允许辞职和跳槽不等于免除责任。一旦劳动者违约辞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话又要说回来,球员违约辞职到底会给俱乐部造成多少直接经济损失?实际上俱乐部也难以举证,所以金德制裁球员跳槽,恐怕主要还是要靠违约金。《劳动法》尽管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在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金德队球员的“运气”就是比不上申花队球员。何出此言?因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上海的足球俱乐部规定没有享受特殊待遇的球员提前离职也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但是陈涛等人毕竟是在沈阳的金德队,所以对上海劳动者来说也许很傻的事情,对于他们则另当别论。陈涛等人究竟傻不傻,还要看合同中违约金等条款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对于他们以后跳槽并不构成很大威胁的,那么在找到新东家之前就匆匆挂靴,还真是有点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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