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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补充协议也不能拖欠工资

-- 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的协议无效
    
     某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小丹,于2004年6月25日与某公司签署了为期3年的“服务协议”,约定了工资待遇,并约定为其办理北京市城镇户口。但到了2004年11月,小丹却只拿到两个月的工资,户口问题并未解决。
    
     此后,小丹在和公司交涉的过程中,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和“补充协议”,解约协议约定:“甲方(公司)同意乙方(小丹)辞职,并赔偿乙方7620元违约金,违约金以甲方应发给乙方但实际未发的4个月工资和其他费用作抵扣。甲方答应乙方继续落实北京户口(即乙方拿到北京市户口卡),若落不好户口,本协议无效。”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小丹)同意甲方(公司)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时间可适当地再往后推迟一段时间”等。可是直到现在,公司还没有为其解决户口且没有支付拖欠小丹的工资。为此,小丹前来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问解约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她是否能拿到拖欠工资?
    
     1、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协议,所以“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了“乙方同意甲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时间可适当地再往后推迟一段时间”,但不能作为拖欠小丹劳动报酬4个月之久的依据。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其中就包括无故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2、“解约协议”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条件未成立时,即公司还没有给小丹办理好北京市城镇户口时,本协议并没有生效。所以小丹与公司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拖欠小丹4个月的工资。
    
     3、由于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纠纷应先仲裁后诉讼,所以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此,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小丹尽快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通过此案,特别提醒广大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就业工作中,与用人单位签订文字材料时,要注意其内容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所有材料要尽量做到自己手中应有一份保管,这样在遇到纠纷时才不至于被动。对用人单位无故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主张,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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