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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国典当业


     首先,典当特点突出
    
     一是当铺门脸普遍较小,企业员工数量不多,一般也就在五六人左右。但也有一些占地面积可观,内外装修富丽堂皇的大当铺,而且这类当铺通常都实行连锁式经营,在本地或全国各地开有分店,依靠这些分支机构辐射各地的典当市场,组织有效的典当市场营销。
    
     二是当铺名称五花八门,读来十分有趣。在英国,大致有三种类型的当铺名称,与欧美其他国家类似,但与我国却大相径庭。其一是以行业性质来体现当铺名称,如“××典当行”、“××借货理财店”、“××现金中心”等,也有将典当、借贷、理财、现金等词汇加以交叉组合用于当铺名称的。其二是以当物作为当铺名称的组成部分,如“××珠宝店”、“××金(银)店”、“××古董店”等,或者将珠宝、金银、古董与典当二字连冠成一家当铺的字号。其三是以人名作为当铺名称,如“××兄弟有限公司”、“××父子有限公司”、“×××公司”等,与英国早年公司兴起时的字号传统毫无二致。
    
     三是当铺标识比较统一,图形招牌和文字店名规范有序。在通常情况下,英国当铺在门楣上方书写字号,字号最左侧是三颗金球标识,球呈扁圆及饼状,上面两颗,下面一颗,看上去很像一个倒置的等腰三角形。在当铺门外左侧则高悬三颗金球,与当铺字号横匾成直角,向外伸展,十分突出。
    
     四是当铺基本上都附设柜台,用于本店的相关死当物销售。 这些柜台还设有高层平面货架,在当铺营业时间内向公众展示准备出售的珠宝、首饰等,布局类似于一些珠宝首饰商店。
    
     五是当铺没有统一的典当利息制度,而只有相同的附加收费制度。如在当票遗失宣告填报表格时和在变价过程中成本发生时收取一定的费用等。
    
     其次,典当法规的完备
    
     英国典当法规出现于中世纪末期,定形于19世纪中下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典当业的盛衰枯荣,英国的典当法规也不断地加以修改完善,特别是典当合同即当票内容丰富。
    
     如“当物在赎当期内未赎成为典当商的财产,条件是当金数额不超过(或者受限制在)75英镑和赎当期已满6个月。”这里的75英镑是根据1998年5月1日施行的英国《1998年消费信贷法》修正案而规定的。另外债务人须知在相同项内又着重强调:“除此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可由典当商变卖,但直到当物被卖出前仍可赎回。典当利息则一直需支付到实际赎当日。”即当金75英镑以上的当物死当后,当铺并不直接取得其所有权,而是通过变价受偿,这是英国当铺的一项重要权利。相比之下,只要死当物一天不变价,当户便可还本付息将其赎回而不受当期届满的限制,这又是英国当户的一项重要权利。不过,凡死当物在变价过程中,溢价部分由当铺返还当户,不足部分则由当户予以补足。正如债务人须知所规定的那样。“如变卖价金超过赎当费用,超过部分由典当商返还当户,如果不足则由当户补足其差额。”
    
     当物保险:依照英国惯例,凡当物均无保险。对此,英国当票除在最醒目处以大字标题突出外,还于债务人须知中再次声明。即“物品在当期间概不投保”。分析起来无非共是三点:第一,当铺对当物承担保管责任,故当铺不再为其投保。第二,为当物投保不是当铺的义务,故当铺不会为其投保。第三,英国当铺收当的低值当物居多,投保的价值不大。如据英国《金融时报》所说,就是像阿尔比马尔·邦德典当有限公司这样的英国典当业大户,其向当户发放的每笔当金数额平均也仅在6567英镑之间,约合人民币900元左右,可见当物投保的意义有限。
    
     综上所述,英国的当票确实起到了典当合同的作用。首先,它具有便于典当双方填写的表格部分,使典当操作符合国际惯例,突出了当票简明方便的行业功能。其次,它具有使典当双方能共同遵守的典当协议,内容丰富,条件清晰,规范性强,突出了当票作为合同的法律功能。因此,英国的当票模式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业树立了一个榜样,对于大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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