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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紧追捕外逃贪官(腐败与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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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批准公约将使行动更切实可行

  消息传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专家张筱薇教授的家中,她非常高兴。张筱薇教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2003年12月,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表明了我们反腐败抓贪官的决心,而这次,则是要对外逃贪官动真格的了。”

  2000年,张筱薇教授参与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起草工作。当时,她在联合国的另外一个小组的同事正在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两个公约,中国政府后来都参与了缔约。

  我国立法机关批准这一公约,对于反腐败有何实际影响呢?张筱薇说,“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抓外逃贪官,追回被他们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她表示,该公约可以加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机制,同时使得资产返还机制更为切实可行。

  据报道,去年5月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目前我国尚有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

   引渡外逃贪官仍不容乐观

  不过,张筱薇也表达了她的担忧,“我们国家的贪官,主要逃往发达国家。而在加入该公约的133个国家中,大部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并且,中国外逃贪官逃往地最集中的美国和加拿大,没有加入该公约。在立法机关批准了的35个国家中,比较大的发达国家也只有法国和南非。实际上,由于法国没有给贪官留下太多生存的土壤,中国贪官是很少去那里的。”

  “也就是说,我们抓外逃贪官仍不容乐观,”张筱薇说,“因为我们和主要的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所以在嫌疑犯移交上会遇到很多阻力。在国际刑法学上,很多国家奉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目前有138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个原则要求,将嫌疑犯移交给中国后,中国对其判刑不能高于移交国。余振东案就是这样的,在美国他被判了12年,我们为了把他弄回来,就承诺过判的刑期不高于12年。但事实上,余振东贪污了4.8亿美元,显然是可以判死刑的。”

  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了54个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很多发达国家不愿意和我们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而且他们也不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我们抓回贪官最难的问题。”张筱薇说。

  张筱薇说,“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个公约,就意味着该公约对中国政府具有了强制力:我们必须善意地执行,不打折扣地执行,忠实地执行该公约。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而且距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仅两年不到,这也是非常迅速的一步。这可以看出中国在反腐败这一问题上的决心。”

   关于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这一声明,张筱薇解释称,“我们对这一条款持保留意见是对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6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则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中国部分外逃贪官名单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

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

蒋基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烟草公司原经理、原党组书记

许超凡: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案发前担任中行广东分行财会处处长

许国俊: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

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董明玉: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

罗庆昌: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陈传柏:昆明卷烟厂原厂长

  新闻回顾:中国外逃贪官遣返困难 司法理念差异是首要原因

  最新一期的《瞭望》周刊刊载文章称,目前,中国众多贪官外逃,遣返困难,已成为国内反腐败的瓶颈。专家指出,追逃贪官之难缘于中国和许多国家尚未达成司法共识,但同时打击贪官外逃最重要的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对此,即将在上海、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 世界法律大会上,也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列为重要专题,届时来自52个国家的千余名法律专家将深入探讨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向和新方法。

  去年,逃亡美国两年半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遣送回国,成为中美两国间首次成功遣返跨国罪犯的案例。对此,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托马斯·富恩特斯曾说:“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我们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尽管如此,仍然有大量余振东们滞留在西方国家逍遥法外。有统计表明,自1998年至去年8月,中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潜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从境外抓获的潜逃犯罪嫌疑人仅71人。

  文章援引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介绍,根据国际惯例,遣返这些人员、追回资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外交引渡条约,二是国际司法协助协定。”

  文章指出,国际上,除欧洲、南美的部分国家之间签订多边引渡条约外,其他大部分国家一般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目前,中国只与泰国、蒙古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协议,世界上还有约170个国家没有和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大半外逃官员的目的地——美国、日本、多数欧洲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

  文章说,两个国家间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国家法律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认识是相同的,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刑罚也是相近的。死刑犯不引渡。但是根据目前中国法律现状,中国法律和别国法律在这些方面有差异,这是双边引渡条约难以达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文章分析指出,司法理念上的差异是造成外逃官员遣返之难的首要原因。中国的反腐败事业中采用重刑主义,很多人认为,惩治腐败分子时刑罚越重越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西方国家司法界则普遍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重刑对遏制腐败的功效不能过高预期。发达国家对犯罪(包括腐败)采取的政策体现在法律上是:严格刑事责任,难逃法网;一旦入罪而刑罚不重。

  储槐植同时表示,此外,死刑犯不引渡是被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能判处死刑。当今许多国家都在逐步废除死刑,在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非暴力犯罪也不判死刑。如果西方国家政府把将在中国因经济犯罪判死刑的外逃罪犯遣送回中国,该国家政府将受到国内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这也是重大贪官遣返困难的原因。

  文章表示,在没有外交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司法协助也可以遣返外逃官员,能否遣返成功,则取决于诸多因素。而目前,与中国签订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也只有40多个,其中也以中小国家和地区居多。中国目前还没有与美国、日本、多数欧洲国家签订国际司法协助协定。

  司法协助涉及很多内容,包括案件信息交流,司法文书送达、资料交换等相互协助。国与国之间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工作漫长又复杂。国际司法协助谈判双方都是司法实务部门,相对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形成协定付诸文字则需要有关外交部门参加意见。

  文章同时指出,比司法共识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大国在考虑签订外交引渡条约和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时,首先想到的是意识形态。储槐植强调,“大国之间关系远比小国之间要复杂得多”。比如美国处于战略上的考虑,一方面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另一方面作为惟一的超级大国不断给正在和平崛起的中国制造麻烦,在遣返外逃官员问题上也是如此。

  储槐植说,2003年,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于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公约》对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个人的赔偿、境外追逃、追赃机制、不经刑事定罪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没收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些程序涉及的多个执法主体及涉外事宜在中国相关的程序法中均还没有具体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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