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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中央和地方要认清各自的扶持方向:中央政府应该注重对中小企业统一的政策扶持;而因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则应该贯彻多样化原则,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上
    随着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非公经济发展问题更是在今年“两会”上为代表委员所热议。
  然而,当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还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近99%的私营企业从规模上看都属于中小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这些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融资难”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长期问题,所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成为鼓励非公有经济涉足垄断行业的关键所在。
  瓶颈效应突出
  我国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农村乡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个体与民营企业等非国有的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2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到了70%和4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这说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速运转的助推器。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却十分的匮乏,普遍出现资金“贫血症”,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融资渠道狭窄,内源融资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性资金来源,这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银行信贷是中小企业赖以融资的主要渠道,但获得的信贷支持却很少,据统计我国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门槛较高,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新开设的中小板块也只能在短期内解决少数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由此推断直接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比重仅占1.3%;中央和地方对中小企业扶持关系不明,除少数几个省市外,多数地方政府都寄希望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又受制于财力,指望地方政府多出力,目前只有上海等少数几个省市建立了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也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资金,因此运行中仍然僧多粥少。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我国政府从1999年开始就连续出台了许多政策,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却制约了这些政策效用的发挥。首先从微观上看,我国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信用能力低、财务制度不健全、可抵押品少、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等问题使中小企业天生对资金缺乏吸引力;其次从宏观环境上看,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和结构双重转型时期,金融体系发育不全,银行在改制,股市在重整。
  四条政策建议
  那么,针对上述情况,当前应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顽症开出什么样的药方呢,笔者认为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从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看,2002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强、强制性不足的缺陷,所以我国今后要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地位。而且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例如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法规就一直不明确,这就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
  其次,明确在对中小企业扶持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当务之急是中央和地方要认清各自的扶持方向:中央政府应该注重对中小企业统一的政策扶持;而因为各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则应该贯彻多样化原则,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上,如可以考虑地方政府出面设立担保行会,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信用担保。
  再次,对中小企业的两大融资渠道,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应该有不同的发展重点。间接融资应注重扩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国有银行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部,拓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存贷款业务,加大贷款投入,集中资金支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城市商业银行等应注重以市场为依托,对优良的中小企业予以低利率贷款支持;政策性银行则应该根据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各种贷款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而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则应消除中小企业面对资本市场的进入壁垒,方便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进行直接融资,从目前情况来看,应该把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板上市结合进行,确保高科技中小企业从设立到成熟都有资金支持。
  最后,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度的低下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次原因,而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体系,可以有效应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为中小企业扩展各方面融资渠道提供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而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应该考虑如下6大方面的制度设置:一是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二是资金资助及补偿制度;三是受保企业及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四是风险控制与损失分担制度;五是担保业行业维权与自律制度;六是政府的协调及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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