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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如何投资置业----外商关注问题解答

外国企业如何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条件

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照业务性质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主管部、委、局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代理报批单位代理以上类型公司的报批手续。机构设立后的活动只能够涉及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方面的工作,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

需提交的文件及办理手续

设立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背景、业务情况、设立目的、机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设在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提供原件)。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派驻机构代表的授权书(提供原件)。由公司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的影印件(港澳地区的公司除提供注册登记外,另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的影印件)。

由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中应注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日前银行的存款位数及帐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等内容,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提供派驻机构代表的简历,要求详细、具体、真实、包括学历及工作经历,时间不能有间断.每位代表提供两张照片。

提供代表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所在国护照影印件。如国内人员出任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需先经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同意,出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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