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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主买辆奔驰竟贷出4家银行500万


 
   姜某贷款购车后,一直未能偿还借款。银行为此将其告上法庭。法官审理此案时发现,姜某虽然买了一辆奔驰S600汽车,但其却分别与四家银行订立了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是不同的汽车销售商。仅这一辆车,姜某已申请到贷款近500万元。
 
     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保证人安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没有按时还款被起诉
 
     2003年9月11日,建行北京安华支行与姜某、北方安华集团公司签了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约定姜某借款98.2万元,按月偿还本息,安华公司对姜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安华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姜某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安华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华支行于是起诉到法院。
 
     对此,姜某承认安华支行所述借款、欠款事实,愿意还款。但他还说,由于自己缺乏对购车贷款流程的了解,当时安华公司职员施艺、郭晓航(现两人均因涉嫌贷款诈骗等犯罪而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排,与建行的海淀支行、宣武支行、安华支行及光大银行西直门支行签署了4套空白的借款合同,而自己只买了一辆车,自己从未领取和使用安华支行的借款,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责任,应由汽车经销商安华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希望法院确定只偿还实际购买车辆的贷款。
 
     被判归还本金及利息
 
     二中院认为,姜某订立合同时负有审慎义务,在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因此其提出对借款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现安华支行已发放了贷款,另从有关购车情况来看,姜某认可使用贷款买了车。故判决姜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还发现,姜某虽然买了一辆奔驰S600汽车,但其却分别与多家银行订立了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是不同的汽车销售商。仅这一辆车,姜某已申请到贷款近500万元。一辆车,一个人的几个签名,几百万元的银行贷款,这种现象无疑是典型的“一车多贷”,也是银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审查体系导致资产流失问题的集中反映。对于姜某签订的其他几份借款合同的解决,姜某表示已收到银行方面的催收函,目前还没告上法庭,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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