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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发展难在何处?

创业投资这种新型投融资方式,对于扶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它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又是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缺乏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一方面,没有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创业投资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另一方面,缺乏指导创业投资规范运作的政策与办法,也使创业投资主体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权益也难以得到合法保护。而且,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创业投资的实际运作。举例来讲,我国的《公司法》是在90年代初颁布的,由于当时的局限,该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生产型公司,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这样以资本运营为主的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并不适用。再如,创业投资家为防范风险,往往采取“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等方式进行投资,但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的法律适用,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又如,创业投资家为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并稳定队伍、吸引人才,通常采用“管理股”或“股份期权”等方式,对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给予激励。虽然,经过无休止的争论,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对于企业来讲,“管理股”、“期权”十分重要,但没有可操作的法规,致使在具体操作中,常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其次,缺乏有效的撤出机制。撤出机制是创业投资体系的核心机制,没有便捷的撤出渠道,创业投资就难以良性运转。撤出是指创业投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高额回报的经营行为。为保障创业投资的良性循环,需要解决创业资本的股权流动、风险分散、价值评价等一系列问题。创业投资的撤出方式,主要包括:高新技术成果转让、股份转让、企业购并、企业结业(破产)清算等等。各种方式相比,最重要撤出渠道是股票市场。

目前,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中的第一板市场(即A股),主要解决的是,技术业已成熟的大中型企业的资本金筹集问题。由于法人股不能交易等原因,使创业资本难以通过其有效撤出,实现自身的良性循环。

第三,缺乏合格的投资主体。创业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目前我国尚无涉及这两类机构的管理办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建、运营、监管以及权利、义务等缺乏明确规定,使之无章可循;创业投资基金更由于没有相关法规,连设立都无从谈起。

而且,投资机构中的政府色彩过于浓厚,目前现有的投资机构中绝大部分是政府出资或政府所属公司担任主要股东的公司,其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影响。加上运行机制不尽理想,政策环境不尽如人意,使这些机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务不断萎缩或偏离了业务方向。

第四,中介机构的服务无法满足要求。在创业投资运作的整个链条中,始终离不开中介机构的服务。在政府与创业投资主体之间、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家之间、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之间、创业投资主体与市场之间都需要中介机构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难以满足上述需要。在法律服务、财会监督、项目评价、市场分析等多个方面服务与社会需要有很大差距,使项目市场与资本市场难以很好地沟通。

中介机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其自身能力不足的因素以外,投融资双方对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不能遵循国际惯例保证中介机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中介机构以很少的物质投入,可以获取相当的利益,有不少人对此难以理解。因此,“过河拆桥”的事例在我国屡见不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中介机构作用的发挥。

第五,人才严重匮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严重匮乏是阻碍创业投资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里所谓的人才涉及到以下两类,一类是暗熟创业投资技巧的管理人才,这些人才不仅要懂技术、会管理,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较强的悟性,他们是创业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而我国目前这类人才几乎没有。另一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才,他们是创业企业能否迅速壮大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家队伍尚未形成,创业企业往往不能很好地组织起强有力的管理队伍,企业的发展因此得不到可靠保障。使创业投资运作大受影响。

第六,创业企业产权不明,运作不规范。相当多的创业企业,在组建之初产权关系没有明确,结果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后来发展,更使得创业投资家等潜在新股东,望而却步。企业运作不规范,更为企业的日后融资埋下隐患。如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为尽可能减少应承担的税赋,往往在账目上进行一些处理。这种做法在融资时,将带来如下问题,一方面,如果不对真实性稍差的账目进行更正,由于账目上表现的以往业绩不佳,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必然大打折扣,即使融资成功,企业利益也会有较大损失。如果更改账目,则会使投资者对企业管理者的品质和管理能力产生怀疑,缺乏应有的安全感。可以预言,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善,这些不规范的问题对创业投资发展的阻碍将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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