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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婚姻上道


     每月缴纳一笔保险金,一对相爱的夫妻结婚20年后不离婚就可获得一笔不小的奖励;如果在20年内离婚,那么这笔保险金就等于送给了保险公司,夫妻双方拿不到一分钱。这种婚姻保险在中国的市场有多大?
    
     1 婚姻险反而成了束缚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与西方文化价值观的冲击,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我们的爱情和婚姻已经被各种契约、协议、合同悄悄地“入侵”。
    
     1996年,一份在南京出炉的“婚姻保险合同”一经推出,便引来了无数的好奇、赞许或者指责。这款名为“百年好合”的婚姻保险出自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该险种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不离婚,从结婚的第19个年头起,就能享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恩爱保险金”。推出伊始,不少“新新人类”将其视为“时尚”,不遗余力地身体力行。
    
     1996年,孙先生和余女士注册结婚时,被太平洋保险推出的这个险种吸引:只要各自花上100元,就能给婚姻上道“保险”。自买保险之日起,只要两人一直不离婚,从第20年开始就可以“坐地收银”,以后每过10年都可以收到保险公司一笔赔付,赔付额更随着两人的“忠诚度”直线上升。为了见证双方的感情,孙先生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这份保险,并认为这是个只赚不赔的“买卖”。
    
     没想到,他们的婚姻只维持了两年。1998年,宣告感情破裂的他们双双到保险公司为婚姻险退保,但保险公司的答复却是:该险种3年内不得退保。为了拿到保险金,他们将这段婚姻继续维持了一年,终于在2000年完成了退保。对于他们而言,当年象征山盟海誓的婚姻险,此时却成了双方解除婚姻的一道束缚。
    
     “百年好合”婚姻险条款第一条写明:“为增进夫妻感情,促进夫妻和睦恩爱,白头偕老,使其年老时获得更多的经济保障,特举办本保险”。婚姻险此时俨然成了一场尴尬的爱情秀。
    
     这款爱情保险,除了可获得2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外,最主要的内容是“夫妻共同生活满20、30、40、50年时可领取夫妻恩爱保险金”,比如,当初缴纳保费为100元,20年期满时可领到500元,30年时为1088元,40年时达到2800元,到第50年金婚时就飙升到6800元,并加送金婚纪念金戒指一对。但如果夫妻俩坚持到了第19年仍然以分手收场,“恩爱金”依然分文不获。
    
     2 “签约爱情”能走多远
    
     对于婚姻险,人们不禁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和慨叹:商品经济时代的爱情真到了非“白纸黑字”来维系不可的地步吗?“婚姻保险”究竟能走多远?
    
     据记者了解,婚姻险刚推出时确实热销过。许多人争相购买,有的是为了证明夫妻双方至死不渝的爱情,还有人特意买来当作新婚贺礼馈赠亲友。
    
     但曾经风光一时的婚姻保险最后却成了一场尴尬的“爱情秀”。“婚姻保险”这一种新的爱情婚姻形式,在现代的中国,还无法得到更多民众的赞同。
    
     经过两年的实践,不少夫妇办理了离婚,退保的人数明显增加,最后竟有八九成人退了保。据了解,热情退却之后,竟没有人再来“问津”这一险种,这使得保险公司认为“风光一时”的“爱情保险”已无任何意义,于是,“百年好合”1998年就被取消,悄悄退出了市场。
    
     南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正常的业务调整。据悉,除了离婚率越来越高,容易引发退保外,该险种设计时利率过高,容易导致保险公司亏损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无独有偶,广州某保险公司在1998年也推出了一种“爱情保险”。该保险约定:新婚夫妇一次投保380元,在结婚40周年可领取7125元的“银婚喜庆金”,在结婚50周年可领取47500元“金婚喜庆金”。然而,该险种在广州一年的投保人数仅20余人,保险业务量不足万元。因此,该公司只好考虑取消“爱情保险”业务。
    
     上海一家保险公司的市场部主管说,“中国社会的信用体制不完善,而离婚率又那么高,假如真得要给爱情保险,特别是保不离婚,保险公司就会赔个底朝天。”
    
     在记者采访中,有些人认为,爱情保险理论是不可行的,因为保险只能提供“经济”补偿,而无法保障感情。爱情死了,婚姻是没有意义的。但实践中若两个人考虑到离异可能失去大额保险金,就可能会在一起耗得时间长些。
    
     一位作家就此感慨道,情感是一种心理活动,一个男人或女人是否继续爱一个人与是否爱另一个人,是不受合同约束的。如果在保险期内另有所爱却不能爱,或已不再爱这个人却不能离开,这不同样是一种非人道的禁锢吗?不同样是不符合这个时代人本、自由的节拍吗?这样一来,保险的意义便值得怀疑了。感情都不在了,一纸保险合同又能约束什么呢?
    
     3 “婚姻险”变脸“爱情险”
    
     “婚姻险”退市后,“爱情险”又悄然上市。两者之间有无关联?
    
     据记者了解,这款由太平人寿南京分公司推出的保险套餐“情系今生”,打出的是“给爱情一个保险”的旗号,其实只是为夫妻捆绑的一个全面保险计划,并不能真正保住爱情。
    
     有关人士介绍说,这款“情系今生”计划为“爱情保险”,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互相为对方投入保险,“让爱永恒”———恩爱夫妻两人可以分别享受20万元保障,确保未来30年同甘共苦;“豁免保费,为保单上保险”———万一夫妻一方出现不测,另外一方也不用为自己未来的保险费担心,而保险利益不受任何影响;“享受丰厚晚年”———养老金加万元和累计红利,可以轻松安排晚年养老生活。
    
     而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也是以“爱情保险”的名义问世的。据了解,“世纪同祥”不仅能保障夫妻两人,而且只出一份保单,是名副其实的“连生保险”。在保险期间,如果一方发生事故,就能按照保额赔付;而如果夫妻中有一人遭遇意外,丧失缴费能力,可享受保单减额缴清的优待。
    
     “爱情保险”体现了对夫妻“主合不主分”的人情味:在相同的保险保障下,同样保额下,夫妻合保的保费比单独投保要便宜。如果投保人为31岁男性、27岁女性,20年缴费,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一共4260元。
    
     当婚姻遭遇“不测”时,这份“爱情保单”是否继续有效呢?专家表示,事实上,太平人寿“情系今生”包装下的实质是一种养老与保障兼顾的终身保险;而平安“世纪同祥”更像是夫妻联合投保的终身保险。这两款“爱情保险”披上了“爱情”的外衣,“爱情保险”实质上仍是一种终身保险,更多的是让投保人获取分红和配偶人身安全保障,并不能真正为婚姻保险。
    
     据了解,虽然和一般保险计划的内容相比,这两款产品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是就凭着“爱情保险”的名头,短短时间内受到了不少夫妇的青睐。
    
     世界爱情险一览(他山之石)
    
     在现今的西方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极不稳定,结婚和离婚发生的频率甚高,一个人在生活中结婚、离婚多次是不足为奇的。因此,从市场层面而言,转嫁婚姻风险的需求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是存在的。
    
     韩国:爱情保险约有20年的历史。开始是婚介和婚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出售的保单,包括婚前爱情保险,以恋爱者是否最终成婚为给付条件,若双方最终成婚,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额度的保险金,否则没有保险金的支付。
    
     其次是婚后爱情保险:以婚姻存续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或者是终生,则保险公司在重要的结婚纪念日支付保险金,婚姻中断即止。
    
     英国:经营爱情保险的英国保险公司,生意非常红火。凡是已婚夫妇均可购买爱情保险,每对夫妇每月只需缴5欧元的保险费。
    
     投保后,如果夫妻不能白头偕老而闹到离婚地步时,被遗弃的一方可以获得5000欧元的保险赔偿金;如果夫妻能和睦相处达25年之久,则可以获得9000欧元的奖金;如果夫妇中有一方在保险期间死亡,另一方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到1000欧元的抚恤金;参加保险的夫妇俩如果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而离婚的,被遗弃的一方可获得3000英镑的保险赔偿金。
    
     瑞典:瑞典一家保险公司在1985年开发了婚姻保险。参加保险的已婚男女按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投保金,到结婚25周年的纪念日时,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地赠予投保夫妇一笔可观的保险金。期间夫妻双方如有一人故世,另一方亦可领到一定数额的抚血保险金。这一险种在当今较离婚率的西方社会中颇受恩爱夫妻的青睐。
    
     俄罗斯:俄罗斯(前苏联)政府于1976年6月21日颁布了结婚保险条例,规定了凡符合投保人条件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等,均应为其2-15岁的儿子投保结婚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婚龄后在结婚时可领取结婚保险金,这是一项法定强制保险。
    
     结婚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以被保险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8岁为期满,以被保险人登记结婚为给付保险金的惟一条件。
    
     中国台湾:台湾新光人寿保险公司设计了一种“吾爱吾妻终身保险”,如以丈夫30岁、妻子25岁,投保20年期的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新台币(下同),每月需交纳保险费8600元。可享受以下保险待遇:投保满一年后,每年逢结婚登记日,保险公司送10000元结婚纪念礼金;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送祝寿礼金100万元,另加红利128万元;保险期满后,夫妻仍共同生活时,免缴保险费,但每逢结婚纪念日,继续送10000元金额的纪念礼金,直至终身。
    
     丈夫如投保后在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死亡,妻子可分别领取200万元或100万元死亡给付金,并从丈夫死亡以后免缴保险费,并从次年度起,妻子每年可向保险公司领取20万元生活保险,直至终身。保险期满时还可一次性领取50万元终身保险金及积累红利2357万元。
    
     婚姻保险制度有现实需求(专家观点)
    
     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就离婚问题设置了三项救济制度,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一些专家认为,该三项救济制度的设置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实施中不能根本解决我国离婚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此,有专家提议,设置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便于执行和操作、且能使应受救济者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这就是婚姻保险制。
    
     所谓婚姻保险制,就是家庭组建后,每年或每月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收入比例的保险金,如双方离婚,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及年龄、身体、就业和抚养子女等情况决定由一方或双方分得,如双方白头偕老,则作为双方共同的积蓄或养老金。
    
     专家认为,在我国实行这种婚姻保险制,其意义在于:能够消除当事人在离婚时的顾虑,可使该方不必担心离婚后生活无法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的家庭中继续迁就,或担心没有保障而拒绝、拖延离婚,确保我国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更可使离婚时,生活困难、年老体病、无力就业、抚养子女或无过错一方得到一定数额的生活保证金和损害赔偿金。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为自己的婚姻设立保险和救济手段,是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上海财大的一位教授认为,设置这项制度,可以使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漠视此笔保险金的财产权利,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从而起到稳定家庭、稳定婚姻的作用。
    
     这种婚姻保险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专家教授的意见是肯定的。华东师范大学一位副教授认为,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自始至终,也不能保证自己永不陷入困境或被对方伤害,为了保全自己婚姻失败时不致于生活窘迫或背上沉重的抚养负担,在年轻力壮、婚姻伊始,分期缴纳保险金,分担离婚时的风险和责任,既利己又利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如同推行车辆保险、人身保险一样,推行该项制度同样不会受阻。”监管层一位官员这样认为。
    
     复旦大学一位博士说,婚姻家庭中推行该项制度,具有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我国多年来没有社会保险机制,加之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习惯于储蓄,以备年老、治病、儿女读书之用。据统计,我国居民储蓄比例为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将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投保,即为储蓄,又能保值,还能起到离婚救济金的作用,男女双方是会欣然接受的。
    
     违背经济学的实践(短评)
    
     对婚姻保险市场的失败,人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人们多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多个方面,解释这些金融“创新产品”的失败。除了这些,它是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呢?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推出一项新的保险业务,其目的无非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增长点,扩大业务范围;另外,就是尽可能在细分的市场中建立自身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说到底,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的目的就是盈利。
    
     而“婚姻保险”、“爱情保险”等产品要获得盈利,就要降低赔付率,也就是说寄望于人们的婚姻不稳定、爱情迅速破裂。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不必等到客户“金婚”或“银婚”时,就能收回成本。
    
     这显然是与该类产品创新的初衷相违背的。“金婚银婚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表明,此保险的目的“为增进夫妻感情,促进夫妻和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真是这样,保险公司就是慈善机构了。
    
     此外,专家认为,保险产品本质上是概率测算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结果,通过概率统计分析分散风险,并通过收支均衡的测算获取利润。可是人的情感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不同人的情感、同一人不同时期的情感都不是简单重复的事件,也不可能都进行精确的概率统计。
    
     诚然,此类新险种的确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为了减少此类特殊保险的不稳定性,专家建议,可以实行再保险的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把一个承保风险大的保险项目由几个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共同承担风险。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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